安徽颁发指导意见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发表时间:2016/10/19 8:59:38 浏览次数:0
9月26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规范性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改进招标投标方式,创新招标投标监管,落实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共五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省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指导意见要求,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各地不应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应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各地不应强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投标、开标等相关手续。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情况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各地不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指导意见提出,改进招标投标方式。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完善综合评估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
指导意见要求,创新招标投标监管。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严重失信行为被执行记录查询,对有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被执行记录的投标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力度,依法公告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指导意见还就落实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提出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省辖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切实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分工的同时,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监管效率,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为监管重点,加强标后履约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不进场交易、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